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博湖县,是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下辖县,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部,天山南麓,焉耆盆地东南部,开都河下游,博斯腾湖西岸,东北与和硕县交界,西北与焉耆县毗邻,西南与库尔勒市接壤,南与尉犁县相连。博湖1971年建县,因境内有全国最大的内陆淡水湖——博斯腾湖而得名。截止2008年,博湖县辖5乡2镇,共29个村(居)民委员会,119个村民小组;全县总面积3808.6平方公里,其中水域面积为1646平方公里,占总面积的43.2%;总人口61830人(2013年),由汉、蒙、维、回等18个民族组成。县城博湖镇距乌鲁木齐市公路里程430千米。博湖县水草丰美,资源丰富,气候温和湿润,土地平坦肥沃,宜农宜牧,被誉为鱼肥、草茂、粮多的“塞外江南”;曾获全国“十佳示范县”、“国家园林县城”荣誉称号。